您的位置: 首页 » 教学科研 » 教研动态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推进我区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加强和改进学校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核心工作,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遵循职业教育教学规律,贯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思想,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应依据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格和要求,对学生进行德育与法制教育、职业知识传授、职业技能训练、创新精神培养、体育健康教育、职业指导等教育教学活动,以全面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教学工作包括教学组织与教学管理、教学实施与教学监控、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教学质量与教学效益以及与教学工作相关的教学条件与师资队伍情况等工作。
第四条 各校在开展教学工作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本规范,并应从实际出发,制定和完善与本规范相配套的其它教学常规管理制度,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建设。
第二章 教学条件与师资队伍
第五条 教学文件
1.专业教学方案。专业教学方案是指导和管理学校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纲领性教学文件。专业教学方案分专业示范性教学方案和专业实施性教学方案两类。专业示范性教学方案由国家教育部、国家部委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和颁发;专业实施性教学方案由学校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方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教职成〔2006〕74号)的规定,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规格的要求组织制定。
专业教学方案包括专业名称、招生对象与学制、培养目标与规格(含人才规格、职业范围、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及要求)、教学活动时间分配表、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课程设置与教学时间安排表、必修课教材等部分。各部分内容均应采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描述或表格形式编制。各专业实施性教学方案的制定应当由学校教务部门组织拟定、教学工作会议(或专业建设委员会)讨论通过、教学副校长和校长审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城市中等职业学校和自治区立项建设的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含农村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应根据《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弹性学习制度指导性实施细则(试行)》(桂教职成〔2003〕46号)、《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方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教职成〔2006〕7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弹性学习制度的专业实施性教学方案,执行学分管理,以适应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满足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的需求。其他中等职业学校也要积极推进弹性学习制度的实施。
2.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是组织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选编教材和配备教学设施设备的依据。专业实施性教学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包括实践性课程)均应有相应的课程标准。各门课程原则上采用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颁发的课程标准;尚无课程标准的课程,或在课时、教学内容、教学要求等方面已作较大改革的课程,应由学校教务和专业部门组织任课教师按岗位能力要求拟定课程标准,经学校教学工作会议讨论通过,报教学副校长审定后执行。教学管理部门和任课教师要按照课程标准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同时鼓励教师在完成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扩充新知识、充实新内容。
第六条 教材
教材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基本依据。学校必须按要求使用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公共(文化)基础课教材,选用国家和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全国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教学用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推荐教材。《目录》内未刊列的,学校可选用符合课程标准的其它教材或按课程标准自编的教材。自选教材和自编教材需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教学副校长批准。教学管理部门应提前一个学期拟定教材使用计划,报教学副校长批准后组织预订、采购或编印。教材原则上通过国家教育部的教材信息网点采购。学校不得使用盗版教材或复(翻)印教材。各门课程教材准备工作必须在开课前完成。
第七条 教学经费
学校必须确保教学经费投入,教学经费包含实训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教学业务费(含实训费等)、体育维持费、教学设备仪器维修费、教学改革与研究费、师资培养培训经费等。
第八条 教学设备设施
教学设备设施主要包括教室、实验实训实习设备设施、信息化教学设备设施、图书馆(室)、体育场(馆)等。
1.教室。教室分为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专业教室。教室应该满足各种教学的基本要求。学校要制定教室管理制度,配备专人管理。
2.实验实训实习设备设施。学校应根据专业教学的需要,制定实训实习基地建设规划,按专业设置标准建立实验实训实习场所,配置相应的实验实训实习设备,保证学生职业技能训练的需要。必须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实习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包括设施管理制度;设备、材料、工具的登记、保管、维修、赔偿、外借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实验、实训和实习守则;相关人员职责等。
3.信息化教学设备设施。学校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化教学设备设施和教学资源的管理、使用等规章制度。建立校园网和学校信息化管理系统,为学校的教学、教研、管理、内外交流等各方面提供支撑服务。
4.图书馆(室)。学校应根据教学需要和专业特点,有计划地购置各类图书音像资料,其中专业类图书资料比例要合理,要提高利用率。图书馆(室)要加强书库内部管理,定期编制资料目录索引。设立与互联网相连的电子阅览室,数量要满足教学需要,并有相应的电子读物。
5.体育场(馆)。体育场(馆)和器材设备必须与学校规模相适应,满足教学需要。学校要制定体育场(馆)和器材设备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师资队伍
1.学校要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合格、符合教学实际需要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要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加强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要落实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生产实践的制度,强化“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
2.教师要具备相应的学历,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了解职业教育教学规律,掌握职业教育教学方法和教学技能,具备教学研究能力。文化课教师应了解任教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专业课教师要跟踪了解行业、企业、专业发展态势,掌握专业技能,取得相应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能进行理论和实践一体化教学;实习指导教师应取得相应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掌握专业实践教学技能。
3.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教学业务和专业水平培训,新任课教师岗前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在职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0学时,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二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其他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或调研。
4.教师工作量是指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总量,包括理论和实践教学、班主任工作、教研活动、编写教学资料以及与教学有关的其它工作。原则上,专任教师每周授课时数10至20节,校内兼职教师每周授课时数不超过8节。教师每学年撰写1—2篇教学论文;学校认定的骨干教师或专业带头人开设示范课次数每人每学年不得少于1次,其他教师应根据相关教学管理部门的要求开设公开课。
5.学校应贯彻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的原则,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要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教师的比例。聘请兼职教师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教学组织与教学管理
第十条教学组织
教学副校长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和实际需要设立教务、专业、就业指导、教学督导和教学研究等教学管理部门以及教学研究基层组织。学校其它管理部门应与教学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做好教学服务工作。学校应明确各教学管理部门及基层组织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教务管理
1.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是学校实施教学目标管理的依据,内容包含学期教学工作指导思想、总目标、工作重点、主要要求和措施、教学改革的方案和教学研究项目(或课题)等。学校应于学期放假前拟定下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并印发至各相关部门。各教学管理部门及基层组织应按学校学期教学工作计划的要求分别制定本部门的学期教学工作计划,经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执行。学校要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学期结束时进行总结。
2.校历。校历是学校安排教学及其它工作的时间依据,校历采用表格形式按学期编制。主要由学期起止时间、学期教学活动周数、学生学业考核日期、法定节假日以及其它全校性教育活动的日程等部分组成。校历应于学期放假前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印发各部门。
3.学期教学进程表。学期教学进程表是每学期专业教学活动的具体安排,主要包括:入学教育(含军训)、理论和实践教学、公益劳动、考试、毕业教育等的周数分配和进程安排。学期教学进程表由教务和专业部门根据校历及各专业的实施性教学方案于放假前拟定,经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执行。
4.课程表。课程表是全校教学活动的日程表,含学校总课程表、任课教师课程表和班级课程表等。教学任务书是教师实施教学工作的依据。课程表和教学任务书由教务部门组织编制,经教学副校长批准后,在学期放假前将教师课程表和教学任务书分发至任课教师,班级课程表应于上课前发到班级。课程表一经公布,非经教务部门批准不得变动。学校应建立排课、调课、代课及停课等制度。
5.学期授课计划。学期授课计划是进行教学活动的具体安排。任课教师在接到教学任务书后,应根据专业教学方案、课程标准、学期教学进程表、教材并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编制学期授课计划。编制时要合理安排理论和实践教学、阶段测验、复习、考核、机动等项目。任课教师应在授课前将学期授课计划报相关专业和教务部门批准后实施。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学期授课计划,须经相关专业和教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动。
6.教学日志。教学日志由教学反馈日志和教学执行日志组成。教学反馈日志是教师实施教学情况的原始记录,是复核教师执行学期授课计划及教学工作量的依据,主要由日期、周次、节次、课程名称、授课教师、教学内容、教师出勤及教学情况、记录人签名等部分组成,由学生干部负责填写。教学执行日志是检查学生学习等情况的原始记录,主要由日期、周次、节次、班级(实验实训室)名称、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学生考勤、课堂纪律、教室卫生、教学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授课教师签名等部分组成,由任课教师每次授课结束后填写。专业和教务部门应定期检查教学日志,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教学档案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档案,并配备专人负责。教学档案包含教学管理档案、教学业务档案、学生档案、教师业务档案等。教学档案的管理由教务部门统筹负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实行教学文件的学期整理、存档制度,使教学文件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更好地为教学服务。
1.教学管理档案:上级部门颁发的通报、通知、批复、规定等文件;学校制定的各种教学管理制度,包括各教学部门的工作职责,各级教学管理人员、教师的岗位职责,教学检查与考评制度,教学工作会议制度,教学业务档案和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教材管理制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制度,教学效益评价与反馈制度,图书馆、教室、实验实训室、实习基地、体育场(馆)和器械设备的管理制度等,相关工作的会议记录及执行情况。
2.教学业务档案:教学方案和课程标准及其执行情况;教材订购和使用情况表;校历表、学期教学进程表、课程表、教学任务书、教学日志等;学期教师授课计划、各教学管理部门历年的教学工作计划及总结;历年教学评估资料及总结;历年教学常规检查及总结;历年教学大事记;师生获奖记录;近三年学生考试试卷及质量分析材料,历次期考题目及标准答案;各专业实训实习方案,校企合作、半工半读、校际合作的协议,以及能反映实践教学情况的相关资料;各项教学统计资料、报表;各种与教学过程相关的需保存的材料(或复印件)等。
3.学生档案:学生学籍表;新生录取表;学生注册登记表,在校学生变动统计情况及重修(或留级)、休学、复学、退学、转学、转专业等原始材料和记录表;各教学班每学期全体学生各门课程的成绩及学分登记表;学生奖惩文件;历届毕业(肄业)生验印表,毕业生领取毕业(肄业)证登记表;学生技能、技术等级考核成绩登记和证书发放登记表;学生顶岗生产实习鉴定表及毕业生就业信息表、毕业生去向统计表、就业跟踪调查表,以及毕业生就业情况分析材料等。
4.教师业务档案:教师的基本情况;学历、职称、进修培训、职业(执业)资格、获奖等证书复印件;历年的教学任务、工作量、进修培训、论文著作、教研与科研、获奖等项目的登记表;教师学期授课计划,教学总结和教学考评材料、教学质量分析表等。
第四章 教学实施与教学监控
第十三条 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必须符合专业对应就业岗位从业人员知识结构与能力结构的要求,把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科目纳入教学内容当中,要围绕职业能力的形成确定文化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
文化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课程、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体育等;专业课程包括保证实现专业教学目标的核心课程、选修课程和综合实训课程(含教学综合实训和顶岗生产实习)。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要以工作任务为中心整合相应的知识、技能、态度、工作程序和方法,确定实践教学在教学工作中的主体地位。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包括课程实验和实训、教学综合实训、顶岗生产实习等。课程实验和实训、教学综合实训在校内实施,顶岗生产实习在校外实施。
1.课程实验和实训。课程实验是指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运用仪器设备通过试验、验证获取知识的教学活动。课程实训是指根据专业课程标准中的技能考核项目与要求,运用实训设备训练岗位技能的教学活动。学校应制定实验、实训指导书和操作规范。实验、实训的项目和学时应达到课程标准的要求。
2.教学综合实训。教学综合实训是指学生在实训指导教师指导下,综合运用所学多门课程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教学活动。学校应制定实训指导书、操作规程,编排教学综合实训计划,做到定岗位、定任务、定教师,定期考核、定期轮换,持续监控教学综合实训全过程。
3.顶岗生产实习。顶岗生产实习是专业教学的必要环节,是“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学校必须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定制定并完善顶岗生产实习方案。顶岗生产实习方案包括实习内容、实习时间、实习地点、成绩考核、组织管理、安全保障等。
顶岗生产实习原则上安排在第三学年进行;亦可根据企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从第二学年的第一学期起以一学期为最小实习时间单元,分2次按班级组织学生到各企事业等用人单位进行顶岗生产实习。
学校要通过签订实习协议书,明确学校、实习单位、学生本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带队教师人数及职责,明确顶岗生产实习期间学生的合理劳动报酬;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道;建立健全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保障制度和安全保险制度;确保学生顶岗生产实习的岗位与其所学专业面向的岗位群相适应,确保学生顶岗生产实习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学生顶岗生产实习期间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坚决杜绝以工代学、工学脱节和放任不管情况的发生。
第十五条 德育法制教育
学校必须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中规定的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文明行为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企业文化教育、形势任务和时事政策教育等内容,开设相应课程,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将德育和法制教育工作渗透到整个教育教学过程中。学校应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相应的教师或工作人员,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健康问题。
第十六条 体育健康教育
学校要按照国家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课程标准开展体育教学活动,体育课要有一定比重的理论教学,传授体育知识、技术、技能和锻炼方法。要组织好晨炼、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和各种体育竞赛,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学生体育运动水平和“达标率”。要开展安全、禁毒、预防艾滋病等专项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就业指导教育
学校应设立就业指导机构,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发布就业信息,提供就业咨询和职业指导服务,公布毕业生就业情况,开展毕业生就业统计,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跟踪、反馈制度。
第十八条 教学方法与手段
1.学校应与行业、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实质性的合作关系,利用社会资源、引入企业文化、吸收先进理念、开展订单办学和工学结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学校要把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放在突出的位置,以学生为中心、以能力为本位,积极探索、总结和推行有利于提高学生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行动导向、情境模拟、案例等具有鲜明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学法,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勇于实践的能力。
3.学校要大力提高教育技术手段的现代化水平和信息化程度。积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教学手段,建立多媒体信息资源库,开发、收集和使用符合教学需要的现代化教学媒体,实现学习目标、学习内容、学习方法和教学媒体的有效组合,提高教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水平。要加强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信息网络化建设,建立与互联网相联的校园网。
第十九条 教学过程规范
1.备课。教师必须做好各项授课准备工作,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进行教学设计、教案撰写。教案包括:班别、授课日期、课题、目的要求、教学内容、重点难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具、教学过程、作业等。教师要在授课前一周备好教案(开学前应备好两周课的教案),不允许无教案上课。
2.授课。教师要结合学生实际组织好课堂教学,确保所授知识及技能的思想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确保教学目标的实现;课后应撰写教学后记。要注意加强综合性技能训练,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鼓励专业课教师采用现代教学手段、实施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体化教学。
3.考核。考核可采取考试、考查、技能或技术等级鉴定等方式。学校应建立严格、科学的考核制度,认真做好命题、监考、阅卷、成绩评定和统计、质量分析、补考等工作。学校应积极探索符合职业教育规律和特点的考核改革,把终结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并逐步实行教考分离。任课教师应及时将学生试卷、学生成绩表、成绩分析等考核资料交教务部门存档。
第二十条教学监控
1.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要抓好教学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对整个教学过程要制定出明确的质量标准,要重点对教师教案、课堂教学、指导学生实习实训以及课程教学质量进行检查。
2.学校应有计划地组织教学检查。教学检查应把经常性和阶段性检查结合起来,学期初查准备,学期中查进程,学期末查效果。要建立听课和评课制度,每学期听课:校长至少10节、教学副校长至少20节、教学及教学管理部门(含专业、教务、督导、教学研究等)负责人至少30节、教师至少10节,并作好听课和评课记录。
3.学校每学期至少应召开一次教学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学校教学工作;教学管理部门应定期召开相关教学业务会议(含教务例会、教研会议、教师和学生座谈会等),布置和检查各项教学工作,及时分析、研究和解决教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落实整改措施。会议要注重实效,并有明确的议题和会议记录。
4.为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转,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学校要制定有关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制度。
第五章 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
第二十一条 教学研究
学校要注重教学研究工作,加强教学研究的组织与领导,设立教学研究机构,建立激励机制。各部门应定期组织教师开展各种形式的教研活动,活动时间每周不得低于2学时。教学研究活动包括教学业务学习、示范课和公开课、教案评比、教学论文评比、专业技能比赛、课题(或项目)研究等。
第二十二条 教学改革
学校应按自治区有关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和成果奖励的实施细则要求,制定教学改革实施计划,通过申报各级(含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校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课题)立项,开展理论研究和学习吸纳先进职业教育理念和教育教学方法,实施专项教学改革实践,推广与运用现有教学成果等形式,在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师资队伍建设、学习制度改革、教育教学评价制度改革等方面开展教学改革活动,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国家级重点学校、自治区级重点学校、自治区级立项建设的县级职业教育中心每年向自治区申报的教学改革立项项目分别不得少于3项、2项和1项;国家级重点学校、自治区级重点学校、自治区级立项建设的县级职业教育中心每两年向自治区申报的教学成果相应不得少于3项、2项和1项。
第六章 教学质量与教学效益
第二十三条 教学质量
1.建立和健全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制度。应根据教师的职责,以教育教学效果为主要依据,建立教学督导、学生评教、教师互评、教学工作综合考评等制度。根据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应有计划地每学年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要成立校级考核委员会,由教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日常考核工作。考核材料应归入教师业务档案。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晋升、聘用的重要依据。
2.建立和健全学生学习质量考评制度,考评包括考试、考查、考证等。通过对考评结果的研究、分析,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教学效益
建立健全以用人单位等社会各界对毕业生综合评价、毕业生和家长对学校教学工作评价以及学校对毕业生跟踪反馈等为主的教学效益评价与反馈制度,促进学校教学效益的不断提高。
学校教学效益评价与反馈制度要符合学生职业生涯发展需要和企业及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把在校生稳定率,毕业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就业率、就业专业对口率、就业稳定率、就业质量等作为评价教学效益的主要指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区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本规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